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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辩护律师: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9-19浏览:5640

上海刑事律师 职务侵占罪

  1.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便利,是指对本单位财物主管、管理或者保管、经手的便利。

  所谓主管或管理,主要体现为决策、审查、批准、调拨、安排使用、处理单位事务。主管或管理财物,往往意味着行为人在职务上具有对单位财物的购置、调配、使用等决定性权利。

  在非主管或管理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案件中,行为人的职务便利主要体现为经手、保管单位财物。

  所谓经手财物,一般是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运送、使用、支配单位的财物等。所谓保管财物,一般是指因职务关系而持有、保存、代管单位财物等。行为人一般对财物具有一定占有、处分的权限,即行为人应具有对财物实质的控制、支配权利。

  2.职务侵占罪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包括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也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3.职务侵占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总之,杭州辩护律师认为,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也就是说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且有侵占的行为并且数额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的程度,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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